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性
时间:2019-11-0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录入:冯彦博
审核:尹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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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体现我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好这两项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均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分子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大大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重点打击刑事犯罪上,是传统司法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进行转变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人员重刑罚、轻程序的状况,有效防止羁押权利的滥用,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
二、均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通过认罪悔罪而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宽恕即实现与国家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处理,必须真诚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三、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需要羁押的重要因素
根据两院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提请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均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分子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大大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重点打击刑事犯罪上,是传统司法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进行转变的重要体现,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人员重刑罚、轻程序的状况,有效防止羁押权利的滥用,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
二、均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通过认罪悔罪而获得国家一定程度的宽恕即实现与国家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处理,必须真诚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三、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需要羁押的重要因素
根据两院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提请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