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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

工作流程之十六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其他规定

时间:2019-06-21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录入:冯彦博

审核:尹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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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指定人员审查各市分院报送的备案材料,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调卷审查或者听取市分院汇报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案件存在错误但是不影响处理结论的,省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二)案件存在错误并且可能影响处理结论的,省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指令市分院重新办理。对指令重新办理的案件,市分院应当重新立案复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中止办理:
  (一)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终止办理:
  (一)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的,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或者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二)接到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七)案件中止办理后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恢复办理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制作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执法瑕疵等问题的,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向原办案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整改意见。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终结后,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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